珠港、珠澳官方、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项的报批、备案及通报办事指南
2016-03-23
 

  

    一、报批事项

  (一)适用事项。

  1、我市各单位、各部门与港澳官方、半官方机构或人员的往来活动以及重要民间交往活动; 

  2、港澳官方、半官方机构和重要的民间组织申请在我市设立联络办事机构; 

  3、我市各单位、各部门与港澳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,签署合作协议,或与港澳半官方机构签订各种有关经济、文化等方面的协议;

  4、我市各单位、各部门根据我市政府与港澳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和协议的要求,落实珠港澳合作的各项事宜时,凡需政府出面推动与港澳协商的事项。 

  (二)报批流程。

  1、申报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有效报批资料向港澳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;

  2、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;

  3、申报单位收到市港澳事务局批复后,再行开展活动。

  (三)报批需提供的资料。

  1、申报与港澳官方、半官方机构或人员的往来活动的,需提供以下资料:

  (1)正式的书面申请,需清楚阐述活动内容以及往来事项(加盖单位公章);

  (2)往来活动人员名单(一份)。

  2、申报在珠设立联络办事机构的,需提供以下资料:

  (1)正式的书面申请(加盖单位公章);

  (2)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(一份);

  (3)所设机构的职能和人员设置情况介绍(一份);

  (4)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(一份)。

  3、申报签署相关合作备忘录和协议的,需提供以下资料:

  (1)正式的书面申请(加盖单位公章);

  (2)相关合作备忘录和协议书全文(一份);

  (3)合作双方的部门基本情况介绍(一份)。

  二、备案事项

  (一)适用事项:

  我市各单位、各部门受国家、省有关单位委托或协助其在珠举行涉港澳官方、半官方活动。

  (二)备案时间:须在活动举办或者开展前通报市港澳事务局,并于事后报送相关情况总结。

  (三)备案内容:国家、省有关单位的报批材料。

  三、通报事项

  (一)适用事项:

  1、我市各单位、各部门与港澳驻内地机构的重要交往活动; 

  2、我市各单位、各部门所负责的珠港澳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。

  (二)通报时间:须在活动举办或者开展前通报市港澳事务局,并于事后报送相关情况总结。

  四、事项办理依据:《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》。

  五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

  六、受理科室:珠海市外事局出国(境)管理科。

  查询电话:2125110、2125119 传真:2186320

  珠海市外事局网址:http://www.gxbgzy.com